关于中药材价格提醒告诫函

   日期:2023-06-07     浏览:654     评论:0    
核心提示:近期,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,为规范中药材市场价格行为,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中药材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,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价格违法行为行
 


为规范中药材市场价格行为,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中药材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,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现对本市中药材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:


  (一)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等价格法律法规,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,加强价格管控,稳定价格水平。

  (二)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,注明商品的品名、产地、价格,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、标价内容真实明确、字迹清晰、货签对位、标示醒目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凡中药材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,依据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的规定,没收违法所得,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(三)各中药材经营者不得利用虚构原价、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销售中药材。 

  (四)不得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,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不得有排除、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。违反上述规定的,依据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的规定,最高可处以500万元的罚款。 

  (五)不得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、囤货居奇,推动商品价格过高、过快上涨,扰乱市场价格秩序。违反上述规定的,依据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的规定,最高可处以300万元的罚款。

  (六)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,强化依法经营、诚实守信意识。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,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。 

  (七)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,操纵市场价格。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,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。 

  潍坊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,紧盯群众投诉举报、舆情反映,严肃查处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、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。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,将公开曝光。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,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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